漳州市3名农民在芗城区、华安县等地收购病死猪,再贩卖到泉州等地牟利。 昨日,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马某、陈某、高某明被芗城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刑一年三个月、一年、六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、10万元、3万元。 据了解,今年1月开始至3月10日案发,马某销售病死猪达6万元,高某销售病死猪达1.8万元,陈某销售病死猪达5万元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马某、陈某、高某明知病死猪不符合卫生标准却进行销售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,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。